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若尔盖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财采〔2022〕22号
当事人:四川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9号2栋8、9、10、14、17楼
2022年7月20日,你公司参加了若尔盖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若尔盖县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322022000062)招标投标活动并中标。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名称于2022年3月25日由成都滨峰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而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作为业绩提供的两份作出时间分别为2019年6月26日、2020年10月22日的成交通知书中,中标公司名称却为四川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机关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超强进行询问时,其亦对你公司伪造业绩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供认不讳。你公司前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市场监管局系统查询变更公司名称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9292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若尔盖县支行
收款单位:若尔盖县财政局
账号:22-605301040006299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金额:92922元(大写:玖万贰仟玖佰贰拾贰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财政局或若尔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若尔盖县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